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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解读

2021-10-25 17:00  来源: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打印

近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文山州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这是州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重大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在生态环境领域落实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要求的具体体现,对理顺并规范全州生态环境领域各级政府权责关系,加快推进全州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重要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文政办发〔2015〕107号)要求,为便于全州各级各部门更好理解《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实施方案》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保障措施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推进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规范化、法律化。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提出,要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2021年2月8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21〕9号),从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执法、生态环境管理实务与能力建设、环境污染防治等四个方面划分中央财政事权、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财政事权,明确相应支出责任,同时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州级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改革精神,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21〕9号),州财政局会同州生态环境局在全面理清现状、开展研讨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实施方案》并报经州人民政府审定印发,对全州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划分细化,形成与现代财政制度相匹配、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权责清晰与高效协同紧密衔接的划分模式,为全州生态环境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包括总体要求、主要内容、配套措施等3个部分。      

(一)总体要求。主要包含两个内容:一是指导思想,明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生态环境领域省与省以下财政关系,加强生态环境重点领域精准化投入,为建设石漠化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创新示范区和绿色洁净秀美文山提供财政保障。二是是基本原则,从“坚持中央、省领导,适度加强州级保障”、“坚持权责匹配,合理确定事权范围”、“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协调推进改革”三个方面简述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权责范围、重点领域和标准要求。    

(二)主要内容。《实施方案》主要从6个方面对生态环境领域所属事项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予以明确。一是将生态环境领域全州性规划、跨县(市)区域性生态环境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制定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其他生态环境规划制定确认为县(市)级财政事权,由县(市)级承担支出责任。二是生态环境监测与执法方面。将县(市)生态环境监测、州级与县(市)级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三是生态环境督察整改。将中央及省级开展的生态环境督察整改,确认为州级与县(市)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州级与县(市)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四是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污染物排放及生态环境质量管理、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新技术示范引领等内容。根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所承担的职责,分别划分为州级财政事权、州与县(市)级共同财政事权、县(市)级共同财政事权。五是环境污染防治方面。主要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农业农村污染、地下水污染、固化污染防治,放射性污染防治,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内容。将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监测管理事项,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将珠江、红河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和对影响较大的跨县(市)区域性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对影响较大的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全州研究制定的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事项,确认为州级与县(市)级共同财政事权。县(市)级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及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事项,确认为县(市)级财政事权。六是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方面。将全州研究制定的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事项,确认为州级与县(市)级共同财政事权。      

(三)保障措施。从“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支出责任、细化工作方案、推进规范运行”四个方面要求各县(市)有序推进改革工作。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二是落实支出责任。各县(市)要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州级与县(市)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履行支出责任。加强州级统筹,属于州级财政事权的,由州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县(市)级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县(市)政府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确保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对县(市)政府因自身财力不足,履行财政事权存在困难的,州级政府通过本级或向上级争取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予以支持。三是推进规范运行。各县(市)、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改革成果,全面系统梳理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相关法规制度,做好修订工作,健全完善州级及各县(市)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制度体系,逐步实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      

三、主要特点

中央、省改革方案明确为地方财政事权的,结合生态环境的工作特点,按照加强州级统筹协调的原则,结合事权划分收益范围、兼顾职责与效率、权责利相统一原则,根据全省生态环境现行政策,健全完善州级及各县(市)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制度体系。具体是:1.区域连接性强,具示范应用特点,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提升等明确为州级、县(市)级共同事权,共11项。2.工作层次相对宏观,具州级层面顶层设计属性的事项明确为州级事权,共5项。3.其他事项按属地管理原则及结合生态环境系统改革走向确认为县(市)级事权,共10项。      

链接: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政办发〔2021〕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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