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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1-11-24 17:04  来源: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打印

一、相关背景

近年来,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了诸多变化,国务院于2019年3月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8月,住建部发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我州现行《办法》于2004年出台,其间于2006年进行修改补充,随着业务政策的不断变化已逐渐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本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提取类型

(一)3种住房消费提取情形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适用条件:职工或职工配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购房合同备案登记并支付首付款之日或审批文件批准之日起一年内。  

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价款总额。  

提取次数:每年可以申请提取一次。  

所需要件(根据不同用途对应提供):身份证、一类银行卡、结婚证,一手房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二手房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契税或增值税发票;建造住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明材料;翻建住房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大修住房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者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发票。(如实际业务办理需要,须补充相应辅助证明材料。)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适用条件:职工、职工配偶贷款有效期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提取日职工的住房贷款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职工的住房贷款总额。  

提取次数: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也可以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至该笔住房贷款结清为止;  

所需要件:身份证、一类银行卡、结婚证、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3.租房自住

适用条件:①职工在工作所在地无房且租房自住。  

②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提取额度: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的实际租赁费用支出,年缴存额低于本州规定年度提取限额的,可申请全额提取年度缴存额;年度缴存额高于本州规定年度提取限额的按限额提取。年度提取限额由州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全州住房租赁市场情况每年发布一次。  

提取次数:每年提取一次。  

所需要件:身份证、一类银行卡、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表。  

(二)4种其他提取情形  

1.离休、退休

适用条件:已达退休年龄且办理了退休手续的职工,可以办理销户提取,并且单位已将个人公积金账户封存。  

提取额度: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及销户利息。  

提取次数:1次。  

所需要件:身份证、一类银行卡。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适用条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且单位已将个人公积金账户封存。  

提取额度: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及销户利息。  

提取次数:1次。  

所需要件:身份证;一类银行卡。  

3.出境定居

适用条件:在国外或港澳台定居,并且单位已将个人公积金账户封存。  

提取额度: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及销户利息。  

提取次数:1次。  

所需要件:身份证、一类银行卡、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适用条件: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申请销户提取账户余额,并且单位已将个人公积金账户封存。  

提取额度: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及销户利息。  

提取次数:1次。  

所需要件:死亡职工身份证、死亡职工一类银行卡、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合法有效的继承协议、或合法有效的遗嘱、或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等裁判文书、或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  

三、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性用房及偿还商业用房贷款本息的;  

(二)房屋中小修理、装修、购买车库(车位)、杂物间等;  

(三)职工用住房公积金为他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  

(四)单位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五)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四、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形

(一)职工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中多项提取条件的,可以选择一项提取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拥有多套自住住房符合提取条件的,可以选择一套住房作为提取条件用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使用了本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贷款结清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办理其他提取业务;职工同时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封存满6个月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的,根据司法部门出具的刑事判决书,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作封存处理。职工刑满释放再就业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被封存账户给予启封,转移到新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如该职工刑满释放6个月后未再就业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法律责任

(一)住房公积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造成损失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提取申请人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违法手段骗取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州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追回被骗资金,并将其违法行为列入住房公积金系统不良信用记录,同时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活动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政规〔2021〕3号)  

http://www.ynws.gov.cn/info/5475/28930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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