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美丽中国建设。为加快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云南省和文山州分别印发了《云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和《文山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办法》。按照以上文件要求,为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细化减排清单,加强区域应急联动,实现依法治污、精准治污、科学治污,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了《文山州重污染天气以及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2007年8月30日);
(三)《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
(四)《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
(五)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
(六)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
(七)《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1月1日施行);
(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8﹞44号);
(九)《云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十)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办法的通知》(文政办发〔2019〕15号);
(十一)《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三、编制目标
编制本预案意在建立健全我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提高全社会风险防范意识,强化部门联合协作、通力合作,做到有序、有效、从容应对突发重污染天气,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且该预案明确了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及职责、预警条件、应急响应启动程序及分级、应急响应的具体措施等,为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有序、有效、从容应对提供制度保障。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文山州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和响应工作。参与应急减排的主要分为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以及储油库和油品运输企业等VOCs排放源企业。
五、主要内容
(一)预警分级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等有关要求,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AQI日均值为指标,按照环境质量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等因素,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按照污染控制范围,将预警分为县(市)级预警和州内应急联动预警以及州外应急联动预警三个层级。
(二)启动程序
1.预警发布
原则上预警信息提前24小时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判断满足预警条件,应立即发布预警信息。预警发布需要检测单位提供数据,各机构会商确定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若达到预警条件,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发布本地区的预警信息,并同时上报州应急响应指挥部。
2.预警调整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但未达到预警解除条件时,降低预警级别。
3.预警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预警解除程序参照预警发布程序。
4.预警报告
州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在启动、调整、解除预警12小时内及时向省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信息。
(三)减排范围及减排因子
按照污染等级适时启动应急预案,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减排任务。减排源主要包括工业、移动、扬尘、储存运输源等,减排污染因子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等。
(四)减排措施
启动该预案时的应急响应措施分为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措施和污染减排强制性措施。
健康防护措施要求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根据预警级别减少户外活动;中小学校、幼儿园控制户外运动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要求广大公民配合相关部门发布的健康防护提示,做好防护工作。
建议性措施是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新能源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污染减排强制措施是在黄色、橙色和红色应急预警和响应时,二氧化硫(SO2)、颗粒物(PM)、氮氧化物(NOx)以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要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10%、20%和30%以上。具体减排措施及减排对象按应急减排清单要求执行,应急减排清单将上述减排目标分解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中。
预案启动时,应急措施减排清单中的减排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或错峰生产等。综合考虑企业地理区位及排污情况,结合企业规模、常年风向、对建成区影响程度等因素,对位于城市上风向且距离城市建成区较近的重点排污企业纳入重点管控。
六、术语和定义
重污染天气: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AQI)级别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对因沙尘暴和臭氧形成的重度污染不执行本预案。
空气质量指数(AQI):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
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μm):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 um的颗粒物,也称可吸入颗粒物。.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μum):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2.5μm的颗粒物,也称细颗粒物。
移动源:主要指燃油机动车在运输过程中呈线型或带状的排放氮氧化物、细颗粒物等污染物,成为移动式的污染源头。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文政办发〔202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