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命李有生为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任命李在敏为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任命邹祖俊为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庭长,免去其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职务;
任命者发章为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免去其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职务;
任命龙春梅为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庭长,免去其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庭长职务;
任命章萍为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二庭庭长;
任命郑朝恒为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三庭副庭长;
任命刘曼为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
免去董品斌的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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