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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公安局便民利民措施

2020-03-25 17:07  来源:  【字体:     打印

 一、文山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十一项便民利民措施(联系电话:0876—2156752)
  (一)在办证大厅公开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审批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咨询电话等事项。
  (二)申请人持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并持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起重机确认件可申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出入境通行证。
  (三)申领普通护照和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时限为五个工作日,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审批两个工作日(调查时限除外)。
  (四)内地居民因商务、探亲、逗留或其他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签注的,可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商务)或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后,在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前提下,当场办结。
  (五)公民在申领普通护照和往来港澳通行证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可免费加急办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签发,制作普通护照。
  1、出国(境)处理丧葬事宜的;
  2、探望危重病人的;
  3、出国(境)留学开学时间在即的;
  4、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5、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六)公民普通护照遗失、损毁或被盗申请补发的,取消登报申明作废及受理补发申请3个月后制发证件的规定。
  (七)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签注,在提交证明材料齐全的前提下,当场办结。
  (八)对符合条件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的,可前置受理,当天取证。
  (九)对外国人申请签证,居留许可,台湾居民申请往来大陆通行证签注,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齐全的前提下,可当天取证。
  (十)开通特快专递,直接送达服务。借助邮政网络资源,开通出入境证件特快专递服务。根据申请人自愿选择,能提供准确个人信息,在本省内由速递公司直接将证件送达申请人手中。
  (十一)开通短讯提醒,免费告知服务。开通移动、联通“短讯提醒”。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自由选择该项服务的,将在证件制作完毕的第一时间收到短讯告知。
  二、户籍管理部门六项便民利民措施(联系电话:0876—2156738)
  (一)开设E-MaiL 电子邮箱,为我州外出务工人员办理“二代证”提供人像信息接收平台。
  (二)认真贯彻落实城乡生活困难居民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办法。
  (三)因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等证件需要邮寄的,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可选择邮政寄递服务。
  (四)对辖区行动不便的孤寡老人、五保户、残疾人等有特殊困难公民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派出所实行预约登记,上门服务。
  (五)派出所户籍窗口为新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根据需要提供本州、县范围内重姓名查询服务。
  (六)城区户籍派出所和户政窗口实行预约制、错时工作制和节假日轮班制,方便群众在节、假日办理户口和居民身份证。
  三、公安交警部门十六项便民利民措施(联系电话:0876—2142632)
  (一)在交警队、车辆管理所、事故处理单位设值日警官,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导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办信访事项。
  (二)在采取临时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的路段和分流路口,设立指路标志,告知群众限制的原因、时间和绕行路线。
  (三)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询案件侦办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向受害人及其亲属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四)对出具机动车合法有效证明、凭证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考试合格的,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
  (五)在车辆管理所及有条件的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设立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在有条件的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设立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窗口,群众可以就近接受交通违法处理或者申领检验合格标志。
  (六)对机动车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或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未换领、机动车驾驶人逾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车辆管理所向社会公告,提醒机动车所有人或机动车驾驶人及时办理。
  (七)通过计算机公开自动选择机动车号牌号码,由2个号码选1个增加为5个号码选1个。从2008年4月1日起,增加为6个号码选1。
  (八)机动车报废后,机动车所有人可以按规定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九)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不能按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换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延期。
  (十)在机动车驾驶证副页打印下一次换领驾驶证或者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时间等提示语。
  (十一)交通事故立案后,当事人在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时,可以请委托的律师到场。律师可以查阅、复制、摘录交通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十二)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和计划单列市,建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多国语言考试题库。
  (十三)允许具备条件的汽车销售商、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代办机动车牌证。
  (十四)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束后,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果。
  (十五)各省、自治区选择1至2个地市,商财政、银行等部门,试行在地市范围内跨县(区)就近向银行缴纳交通违法罚款。
  (十六)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计划单列市,试行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声讯电话或者设在车辆管理所的计算机等方式自助预约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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