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正文

文山州公安局相关部门办事指南

2020-03-25 17:08  来源:  【字体:     打印

——治安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文山州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联系电话:0876—2156734)
  一、办理民爆有关证照
  (一)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3、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4、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2、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4、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  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办理剧毒化学品有关证照
  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对申领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本办法所规定的许可事项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应当即时填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并于当日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凭证。
  三、办理烟花爆竹有关证照
  (一)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2、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3、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4、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5、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6、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7、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二)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2、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3、燃放作业方案;
  4、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审核开具印章刻准制证的条件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刻制公章的必须出具以下证明文件:一是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二是有经营行为的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印鉴刊刻证明书》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三是有申请经营和利用说明材料一份。
  办理审批时限5至7个作日。
  (二)公章损坏更新刻制的必须出具以下证明材料:一是单位介绍信及更换公章的说明;二是把损坏的公章必须交回销毁;
  (三)公章遗失申请刻制的必须出具以下证明材料:一是单位介绍信、遗失情况说明及主管单位的证明;二是在地州、县级以上报刊上刊登“遗失情况说明”。
  五、印章的刻制、管理和缴销
  (一)制发印章的机关,对于印章的刻制和发送必须加强管理,防止作弊.刻制机关印章的工厂或刻字社,必须取得机关的委托书和公安部门的准许,才能刻制.对于伪造印章和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当依法严惩。
  (二)各单位对印章要严格管理,使用印章,必须经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对于非法使用印章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惩处。
  (三)各单位的印章,如因机构变动停止使用时,应当将原印章缴回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  
——涉及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办理事项(主管部门:文山州公安局禁毒支队,联系电话:0876—2124452)
  一、州级用户
  (一)审批用户:州级公安禁毒部门的主管领导,对本州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申请进行审核,对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申请进行审批,对省内麻黄碱购买核查进行审批,决定对已签发的运输许可证予以注销,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申请进行审批,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申请进行审批,决定对已签发的第二类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予以注销。对本州范围内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进行浏览、统计、查询、分析等,以及对与本州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外地企业基本信息、证明信息等进行查询。
  (二)审核用户:州级公安禁毒部门的专管员,对本州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申请进行初审,对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申请进行审核,对州内麻黄碱购买核查进行审核,决定对已受理的购买、运输许可证予以撤销,对本州范围内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进行浏览、统计、查询、分析等,以及对与本州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外地企业基本信息、证明信息等进行查询,对州内县级用户进行管理。
  二、县级用户
  (一)审批用户:县级公安禁毒部门的主管领导,对本县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申请进行初审,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申请进行审批,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申请进行审批,决定对已签发的第二类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予以注销,对本县范围内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进行浏览、统计、查询、分析等,以及对与本县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外地企业基本信息、证明信息等进行查询;
  (二)审核用户:县级公安禁毒部门的专管员,对本县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申请进行初审,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申请进行审核,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申请进行审核,决定对已受理的购买、运输许可证或备案证明予以撤销,对本县范围内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进行浏览、统计、查询、分析等,以及对与本县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外地企业基本信息、证明信息等进行查询;对本县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用户进行管理。
  三、公安机关核发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备案证明
  (一)公安机关核发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1、业务描述:企业申请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购买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取得购买备案证明后,方可购买。
  2、办理流程:州、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企业提交的购买备案证明申请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同意颁发购买备案证明的,公安禁毒部门出具购买备案证明;审批不通过的,出具书面不审批说明。
  3、涉及部门:州、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二)公安机关核发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
  企业申请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
  1、业务描述: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备案证明。
  2、办理流程: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企业申请情况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同意颁发运输备案的,公安禁毒部门出具运输备案证明,同时通知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不通过的,出具书面不审批说明。
  3、涉及部门:州、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以上承办事项州、县公安局禁毒部门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按公安部《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办法》之规定提交申请,同时在企业手续齐备情况下,做到随到随办,随办随走。如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所提交的手续不齐全,审批不通过的,应当场作出解释、并出具书面不审批说明。

网站地图

主办: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通信地址:文山市华龙北路2号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举报邮箱:wszzfw@163.com
投稿邮箱地址及电话:wszzfw@163.com,0876-3990249;本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及涉未成年人举报电话:0876-3990268
ICP备案号: 滇ICP备0500030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326000023    公安备案号:滇公网安备 532621020001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