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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2020-03-25 17:12  来源:  【字体:     打印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文件的通知》(文政发[2008]10号,和上级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综合执法办公室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中心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按照有关规定应实行公开而没有公开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不履行承诺、搞暗箱操作的; 

(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及时受理群众的公开申请,不认真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五)拒绝、干扰、阻碍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制造假情况、出具假数据、隐瞒事实真相的。 

(六)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办法追究责任: 

(一) 责任划分: 

1、未经领导审核批准,而擅自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领导审核批准后,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政行为的,由单位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3、经过领导集体决定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政行为,由单位一把手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二) 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责令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 

2、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的,性质严重,影响较坏,群众意见较大的,要依据事实,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情节严重,经教育拒不改正,造成重大损失的,除纪律处分外,要实行组织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中心综合执法检查办公室在做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作出相应处理。 

第八条 被责任追究的个人,如对处理的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通知10日内向中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意见。中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应于10日内完成复核并做出回复意见,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九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监察机关。 

第十条 本制度由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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