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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

2020-03-25 17:13  来源:  【字体:     打印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文件的通知》(文政发[2008]10号,和上级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中心将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一) 对社会和群众公开的内容

1、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职责;

2、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

3、办事的条件、程序、过程、时限和结果;

4、为民办实事项目及执行情况;

5、便民措施、服务承诺;

6、监督办法、违法违纪的投诉责任追究;

(二)对内部公开的内容

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2、内部财务预算、收支情况;

3、干部人事管理情况;

4、大宗物资采购、大宗维修工程等重大事项;

5、干部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等情况;

6、涉及干部职工利益政策的制定、修改事项;

(三)主动公开的形式

1、设置政府信息公开公示板,明示部门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及部门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责任;

2、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及电子大屏幕等大众传播媒体发布。

3、对内公开信息内容采取下发文件或内部通报等形式公布;

4、对外公开信息内容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会、听证会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内容和形式

(一) 依申请公开的内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该公开的,但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除外。

(二)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和形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公开劳动保障工作方面的政务信息;口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2. 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3. 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4. 提出申请的时间。

(三)依申请公开的办理

收到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禁止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3、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告知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6、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四)禁止行为

1、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用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2、不得通过其他组织和单位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劳动保障工作方面的政策信息。

(五)回复期限

1、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应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

2、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

3、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中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依申请提供公开内容的形式

1、依申请提供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2、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3、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印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五条  监督措施

(一)中心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监督意见箱,接受办事群众的监督。

(二)中心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中心系统政务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条 本制度由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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