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商务局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保密法和上级有关文件,充分认识到保守党和国家机密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保密观念和做好保密工作的自觉性。在日常工作中,要模范执行保密纪律,自觉养成良好的保密习惯,对涉及的文件、材料,不该看的不看,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尤其是正在酝酿中的重大事项。如班子调整、民主测评情况等,一定要守口如瓶;
第二条 商务局机关保密范围:
(一)上级和本系统具有保密内容的文件、电报、信函、刊物、文稿及不宜公开的领导讲话和批示等;
(二)党组织的各类情况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
(三)尚未公开的干部任免、调配和干部推荐、民主测评情况以及干部考察、审查材料;
(四)党组办公会议和一些其他不能公开的会议内容和材料;
(五)干部、人事方面的档案和有关材料;各种证明信、证件、内部电话记录本及有保密内容的笔记本;
(六)来信来访和案件查处方面不宜公开或扩散的内容;
(七)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和文件资料。
第三条 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一)保密文件、材料的起草、打印、印发、传递、保管、销毁等,必须严格履行登记、签字手续,做到手续清楚、责任分明。翻印、复印文件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绝密文件严禁翻印;
(二)保密文件和材料各科室每季度要清理一次,办公室年终要彻底清查一次,并整理、立卷、归档;
(三)外出开会、办公,一般不得携带机密文件。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的,履行有关手续。参加会议带回的保密文件、材料,要及时上交办公室;
(四)要严格文件的阅读和传达范围,不得随意扩大;
(五)办公桌上不得随意摆放保密文件和材料。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时,必须将保密文件和资料锁好;
(六)对保密手册和记有保密内容的工作笔记本,要严格保管,不得丢失。工作人员调离时,不得擅自带走有关保密材料及涉密的笔记本等;
(七)加强对打印室、档案室等机要部位的管理,无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入内。管理人员要及时销毁废页。
第四条 各科室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保密工作,并率先垂范,带头做好保密工作。全体机关工作人员要共同努力,相互配合,坚决杜绝失、泄密事件的发生。并做到要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务信息,确定保密审查程序、责任、追究办法。在《条例》施行初期,要特别注意公开和不能公开信息的界定,对应公开而未公开的政务信息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科室负责人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