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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协调制度(试行)

2020-03-31 14:37  来源:  【字体:     打印

   第一条 为确保政务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州人民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调查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的发布形式

(一)新闻发布会;

(二)文山州住房公积金信息网(www.wsgjj.com);

(三)文山日报;

(四)文山电视台;

(五)中心公开栏、电子触摸屏;

(六)中心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立的现行文件查阅场所;

(七)中心便民服务手册、服务指南。

   第三条  政府信息发布的原则

中心应当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公开政府信息。

  第四条  政府信息发布的协调

(一)建立健全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总责、中心办公室、信息部具体负责、中心各科室、各县管理部参与的中心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二)中心制作的政府信息,由中心负责公开和发布;中心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中心负责公开和发布;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中心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和发布。

(三)中心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中心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四)中心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主动与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确保中心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五条  本制度由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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