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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试行)

2020-03-31 14:38  来源: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字体:     打印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文件的通知》(文政发[2008]10号,和上级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执行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实施;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发布工作。

第五条 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真实、可靠为原则。行政机关所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二)以及时、准确为原则。及时更新新闻、政策、法规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及时撤换已不执行的政策法规条文,避免对群众产生误导。

(三)以服务群众为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禁发布与政府和公众无关的虚假、无效、过时信息;不允许在政府网的信息公告等公开栏目当中发布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广告宣传等非公共性信息。

(四)以公正、公平、便民为原则。充分利用各种便民利民的公开发布形式,主动公开发布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各类信息;并积极从静态地公开向动态地公开,从办事结果的公开向办事过程的公开,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和群众。

第六条 本中心信息公开发布的内容:

(一)与中心服务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三)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提取、归集等业务流程及所需材料目录。

(四)中心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五)中心服务承诺、监督方式、监督电话、投诉应答时限等;

(六)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中心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布: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中心内部公开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的公开发布,应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

(一)通过中心网站对外公开。

(二)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外公开。

(三)通过各管理部服务窗口等形式对外公开发布。

(四)通过公开栏、公开电话、公开办事指南、中心公报和集中查阅场所(文件查阅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形式对外公开发布。

(五)利用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手段对外公开。

(六)有利于公开的其他有效形式。

第九条 政府信息发布按内容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两种。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注明其真实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明、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及申请时间、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

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向中心提出申请,受理人员应当做好记录,并通过适当方式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中心应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第十二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的内容,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受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作出答复的,可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受理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十四条 中心应做好已发布信息的立卷归档工作,供公众查阅。

第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主动发布义务,未及时更新、撤换已失去实效的政府信息及影响政府信息发布工作的单位,由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实施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由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问责;造成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个人利益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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