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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政府网站信息公开规定

2020-03-31 14:56  来源:  【字体:     打印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结合文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文山检验检疫局)网站信息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信息,是指文山检验检疫局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除按《条例》规定免予公开的外,凡与文山检验检疫局工作和业务相关的信息,均应在文山检验检疫局网站和文山州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文山检验检疫局网站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高效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文山检验检疫局网站信息公开工作在文山检验检疫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指导下进行。办公室负责组织、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网上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分发、汇总和答复工作;系统管理员负责网上信息公开平台的开发与维护工作。

第五条  文山检验检疫局各科室是文山检验检疫局网站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机构,应当指定本部门处理网站信息公开事务的兼职人员,负责本部门网站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督促相关人员依据文山检验检疫局网站公开信息目录编制、审核、保管本部门主动公开信息;

(二)配合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事宜;

(三)配合牵头部门做好涉及网站信息公开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办理工作;

(四)接受考核、评议、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纪检组长、文山检验检疫局办公室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文山检验检疫局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检查评议。

第二章   文山检验检疫局政府网站信息公开指南与目录

第七条  文山检验检疫局办公室负责编制本局网站信息公开指南,指南应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负责本局网站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信息,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

第八条  文山检验检疫局办公室负责编制本局网站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目录应包括文山检验检疫局机构职能、公告文件、计划规划、财务信息、法律法规、工作动态等方面的信息。相关科室协调配合。

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列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目录,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文山检验检疫局网站信息公开的程序

第十条  文山检验检疫局网站信息公开目录内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由各制作部门审核、报批后,交办公室在20个工作日内统一在文山检验检疫局网站和文山州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开。文山检验检疫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公众免费提供。

第十一条  文山检验检疫局网站信息申请公开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要求,向文山检验检疫局网站申请获得相关信息的,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申请书的格式文本由办公室负责制定。文山检验检疫局网站开设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公众对文山检验检疫局网站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意见箱的设立及意见的统计汇总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十二条  对文山检验检疫局网站信息公开的申请,属于网站信息公开范围的,可通过网站获取的,由办公室直接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其他类申请由办公室统一受理后,除能当场答复的以外,分发给各相应责任科室处理,提出书面材料,由办公室答复。各科室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向办公室提供书面相关材料,由办公室答复:

(一)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及理由;

(三)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三条  文山检验检疫局依申请提供网站信息,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获取政府网站信息复制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四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各处室应当自办公室分发登记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提交审核、报批后的书面答复材料,由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报经文山检验检疫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办公室书面通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四章 文山检验检疫局网站信息公开报告和监督

第十五条  文山检验检疫局办公室应当于每年331日之前,制做并报经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后公布文山检验检疫局网站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网站信息的情况;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网站信息的情况统计;

(三)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免予公开的分类情况统计;

(四)就网站信息公开提出复议、诉讼和申诉的情况统计及其处理结果;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的方案;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山检验检疫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组长或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提供依申请应给予书面答复材料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网站信息的;

(四)在提供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文山检验检疫局网站信息发布系统的开发、维护、管理、更新等所需费用,应纳入年度预算,保障网站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  依据本规定应当公开的文山检验检疫局有效规范性文件,在本规定施行前没有依法公开的,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个月内应当通过文山检验检疫局网站或文山州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08 4 1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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