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更好地向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文山州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查阅本《指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文山州人民政府网(www.ynws.gov.cn)上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文山州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文山州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进行查询。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在州政府网站、微信订阅号:文山医保公开相关信息,以及到本机关办公室查阅的形式进行信息公开。本机关办公室位于文山市华龙西路3号州信访楼3楼322室;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假日除外),每天8:30—12:00、14:30—17:30;联系电话0876—2146815。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有特殊情况的,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本机关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情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机关将《文山州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向社会公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该目录以外的信息的,本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或者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除特殊情况外,本机关将予以提供。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文山州医疗保障局办公室提出申请,审批后到相关科室进行查询。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文山州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受理地点为文山市华龙西路3号州信访楼3楼322室;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假日除外),每天8:30—12:00、14:30—17:30;受理机构联系电话0876—2146815(传真),邮箱:wszylbzj@163.com;通信地址为文山市华龙西路3号州信访楼3楼文山州医疗保障局,邮政编码为663099。    

(三)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文山州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医疗保障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4.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在接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本机关处理信息公开查询有关申请的受理时限为接到申请起的20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在受理时限内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免于公开的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公开的,本机关将在受理时限内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    

(五)收费标准    

本部门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部门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投诉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文山州纪委州监委驻文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组投诉。    

监督投诉电话:0876—2136152‬    

地址:文山市华龙北路1号    

邮编:663099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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