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三七和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提供政府政务信息公开服务,文山州三七和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编制《文山州三七和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文山州三七和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阅读《指南》。《指南》根据内容的变化随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文山州人民政府网及文山三七网进行查阅,也可以到文山州三七和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索取。    

一、政府信息公开咨询

文山州三七和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综合科负责文山州三七和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信息公开咨询工作,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电话,告知或指引文山州三七和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公开信息获取的途径和方式。    

电话:0876—2155337,2155237(传真)    

通信地址:文山市普阳路119号(建设银行旁)    

电子邮件:244361585@qq.com

邮政编码:663099    

二、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具体信息可参见文山州三七和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编制的《文山州三七和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文山州人民政府网(www.ynws.gov.cn)查阅《目录》或者直接搜索信息。另外,《目录》相关信息还将通过文山三七网(www.china37.net)予以公开。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通过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平台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形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公开信息产生后,文山州三七和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不能在第一时间公开的,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文山州三七和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文山州三七和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申请获取。文山州三七和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做其他处理。    

(一)受理申请机构    

文山州三七和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文山州三七和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综合科;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受理    

申请人向文山州三七和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选择下述三种形式提出: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相应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文山三七网下载《申请表》进行填写,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文山州三七和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文山州三七和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作出下列处理:    

1.本单位在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于不属于本单位掌握的政府信息,本单位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终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单位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文山州三七和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6.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四、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部门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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