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栗坡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麻栗坡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麻栗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麻栗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具体承办机构,办公地址:麻栗坡县向阳路29号(公务楼404),咨询联系方式:0876—6513840,传真号码:0876—6622021,办公时间:上午8:00至11:30,下午2:30至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县政府领导及分工

2.县政府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

3.县政府工作规则、县政府及办公室依法需公开的文件

4.政府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5.县政府重点工作

6.县政府工作报告

7.麻栗坡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8.麻栗坡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统计信息

9.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10.县政府应急管理

11.县政府人事任免

12.《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具体信息参见《麻栗坡县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形式

1.麻栗坡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http://www.ynmlp.gov.cn/)。

2.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麻栗坡县),公众可查询本级行政职权事项清单、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本级内部审批事项清单等重点公开信息。

3.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以本机关名义发布及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政府公开信息,自发布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编排体系

各类信息的编排体系见下表。

索引号

信息名称

发文字号

生产日期

发布日期

三、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麻栗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申请机构

(一)受理申请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麻栗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股

详细地址:麻栗坡县向阳路29号(公务大楼404)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1:30,下午14: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76-6513840

传    真:0876—6622021

邮政编码:663600

电子邮箱:mlpzfxxgk@126.com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麻栗坡县人民政府网站上下载,也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具体申请方式有三种:

1.当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2.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递交《申请表》,并在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信函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在麻栗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并填写《申请表》,将《申请表》以传真形式发送到麻栗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传真号:0876-6622021),申请信息到达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申请人以“方式2”或“方式3”提出申请时,受理机构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办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三)《申请表》填写要求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每份申请表格限填一项申请内容,内容应尽量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4.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以数据电文形式提出申请的可以省略)。

(四)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本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本机关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五)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获取的途径。

(六)收费标准

根据新修订的《条例》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与保障

(一)申请人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麻栗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或麻栗坡县监察机关投诉。

(二)申请人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文山州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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