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市人民政府信息提供指引,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股(以下简称信息公开股)

办公地址:文山市凤凰路政务中心7楼738室

办公时间:8:00—11:30 14:3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76-2120242

传真号码:0876-2140387

邮    箱:wsszfxxgk@163.com

二、主动公开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1.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分工、工作规划、机构职能;

2.市政府令(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政策解读;

3.市人民政府重要会议;

4.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

5.市人民政府人事任免;

6.市人民政府公示公告;

7.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8.文山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9.公共资源交易信息;

10.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及财政预决算报告;

11.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

12.《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三)公开形式

上述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文山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ynwss.gov.cn)“政务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另外,还将通过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文山市人民政府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尽量采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可以在政府信息公开股领取,也可以在本指南附件中下载。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政府信息公开股提交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的,收信人名称请注明“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股”,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文山市凤凰路政务中心7楼(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股);联系电话:0876-2120242;邮政编码:663099。

3.传真申请。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号码:0876-2140387。

4.网页申请。请登录文山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目的“依申请公开”栏目提交申请。

5.邮箱申请。wssxxgk@ynws.gov.cn。

(二)办理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入申请办理时限。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获取的途径。

6.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4.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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