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以及文山州人民政府的要求,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编制《文山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本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如发生变化,将及时做出更新、说明。  

文山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州自然资源行业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州自然资源行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州自然资源行业的信息公开工作由文山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  

1﹒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文山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及土地征收及集体土地批准信息;  

4﹒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信息;  

5﹒地质灾害气象预报;  

6﹒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矿业权延续、注销登记;  

7﹒行政、事业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场所;  

8﹒本机关办公地址、联系方式;  

9﹒本机关领导分工、内设机构及职责、下属机构及职能;  

10﹒本机关职能设定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期限、监督等情况;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由本机关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免于公开的信息内容  

下列信息,由于公开或泄露会造成妨碍国家安全、损害企业或者个人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生活秩序等严重后果,因此免于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的;  

3﹒涉及个人隐私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但法律、法规和上级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情形。  

(三)公开形式  

通过信息公告栏、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站等公开政府信息。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五)获取信息的方法  

1﹒在州自然资源规划局档案室、办公室获取政府信息;  

2﹒从州自然资源规划局政务信息公告栏、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站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州自然资源规划局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受理机构,办公地址位于文山市凤凰路华宇印象37号(文山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政编码:663099,联系电话:0876-2189348,电子邮箱地址:17467938@qq.com,办公时间:工作日8: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人须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在文山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本(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制有效;不具备下载条件的,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所需政府信息描述应尽可能准确、具体,以便行政机关精准查找;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接收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到文山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本机关将出具接收回执。  

2.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本机关受理机构。  

3.政府网站申请:申请人进入文山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流水号和查询密码,以便查询办理情况。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传真至本机关受理机构。  

(四)申请办理流程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申请注意事项  

1.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2. 委托他人或组织代为申请的,需向行政机关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3. 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监督电话:0876-2185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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