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的规定,为方便公众与查阅相关信息,特编制《文山州民政局网上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州民政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有关事项    

(一)公开内容    

州民政局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主要职能;组织机构;计划、规划;财务信息;干部人事信息;工作动态;标准规范;通知、通告;法律法规等。    

具体信息可参见州民政局编制的《网站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范围    

以《文山州民政局信息公开目录》作为主动公开的主要依据,并根据信息产生的具体情况作不定期更新。    

(三)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络公开的方式进行,同时通过新闻发布、传媒公告、便民资料、宣传栏等辅助性方式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文山州人民政府网站(网址为:www.ynws.gov.cn)查阅,也可以到局机关查阅,地址:文山市凤凰路33号。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的8:30-11:3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四)公开时限    

按照《条例》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属主动公开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方式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文山州民政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6)2122620

传真号码:(0876)2122620    

通信地址:文山市凤凰路33号    

邮政编码:663000    

电子邮箱:179676799@qq.com

(二)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人须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在文山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本,复制有效;不具备下载条件的,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所需政府信息描述应尽可能准确、具体,以便行政机关精准查找;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接收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到文山州民政局,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本机关将出具接收回执。    

2.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本机关受理机构。    

3.政府网站申请:申请人进入文山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流水号和查询密码,以便查询办理情况。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传真至本机关受理机构。    

(四)申请办理流程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申请注意事项    

1.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2. 委托他人或组织代为申请的,需向行政机关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3. 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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