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农垦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文山州农垦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我局编制了《文山州农垦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州农垦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阅读《指南》。《指南》根据内容的变化随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文山州人民政府网进行查阅,也可以到我局办公室索取。  

一、政府信息公开咨询

我局办公室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工作,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876—3025670,3011230(传真)。  

通信地址:文山州农垦局办公室(文山市普新路57号)。  

邮政编码:663099。  

电子邮件:wsnkbgs@126.com。  

二、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我局办公室负责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具体信息可参见《文山州农垦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登陆文山州人民政府网(www.ynws.gov.cn)查阅《目录》或者直接搜索信息。另外,《目录》相关信息还将通过文垦信息、宣传公开栏等载体和形式予以公开。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通过文山州人民政府网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形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局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我局办公室申请获取。我局办公室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相关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做其他处理。  

(一)受理申请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文山州农垦局办公室;受理地点为文山市普新路57号;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受理机构联系电话0876-3025670、0876-3011230(传真),邮箱:wsznkjbgs@163.com;通信地址为文山市普新路57号文山州农垦局,邮政编码为663099。

(二)申请受理  

申请人向我局办公室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文山州农垦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详见附件),选择下述三种形式提出: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相应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电邮申请。申请人可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并提交,我局办公室将通过电子邮件告知申请人信息,或者在相应网站公告栏目中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其他方式。  

我局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我局办公室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我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我局将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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