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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文山州道路运输扫黑除恶行业乱象专项整治举报奖励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2020-12-07 20:30  来源:州交通运输局  【字体:     打印

为巩固提升全州道路运输扫黑除恶行业乱象专项整治成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道路运输市场稳定有序、行业规范经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文件精神,文山州交通运输局结合全州道路运输行业实际情况,组织起草了《文山州道路运输扫黑除恶行业乱象专项整治举报奖励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为2020年12月22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 电子邮箱:978091960@qq.com;  

2. 电话(传真)0876-2184856。  

附件:《文山州道路运输扫黑除恶行业乱象专项整治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文山州交通运输局  

2020年12月7日  

文山州道路运输扫黑除恶行业乱象专项

整治举报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监管的重要批示指示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道路运输市场稳定有序、行业规范经营,进一步巩固扫黑除恶行业乱象专项整治成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全州道路运输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本办法适用奖励对象为举报本州范围内道路运输行业黑恶势力犯罪和非法经营及其“保护伞”线索,协助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查处非法营运案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的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  

负有防范和打击处理黑恶违法犯罪工作职责的政法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举报涉黑恶组织、人员非法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原则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于匿名举报的,在立案查处后能够联系到举报人,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同一案件由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以《文山州道路运输行业涉黑恶线索收集移交和行业突出问题举报登记表》的登记时间为准;多人举报但是举报内容有重大区别,对于案件查处确有不同帮助的,酌情分别给予奖励。  

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励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问题线索的,不重复奖励。同一举报人举报的同一问题线索,同时符合本办法和其他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情形的,按照最高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同一举报人在不同案件中,分别发挥不同作用的,按照最高的奖励标准发放奖金。  

第三条 奖励范围  

举报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人可申请奖励:  

(一)在车站、货物聚散地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涉黑涉恶势力。  

(二)在道路运输行业中采取打、砸运输工具、殴打从业人员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破坏、扰乱运输秩序的涉黑涉恶势力。  

(三)采取暴力、胁迫、恐吓等不法手段非法垄断、控制道路运输某一区域市场资源分配、恶意损害合法经营者权益的涉黑涉恶势力。  

(四)通过现代化通讯平台、工具等方式搭建人数众多、层级明显、有组织性的拉客团伙组织,为非法营运提供中介服务,严重扰乱营运秩序的涉黑涉恶势力首要分子及骨干力量。  

(五)长期盘踞某一区域设立黑配客点、组织从事非法营运,并纠集同伙对抗执法检查,甚至以暴力、胁迫方式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涉黑涉恶势力。  

(六)不通过正规途径合法合理反映诉求,而是通过缠访、闹访、罢工、罢运、停业、堵门、堵路,甚至围攻政府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等不正当途径和违法手段反映诉求的涉黑涉恶势力。  

(七)在交通运输行政检查和执法时,拒不配合,恶意对依法实施的检查、执法行为进行阻挠妨害,甚至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雇佣“打手”对检查、执法人员进行人身威胁、殴打、报复的涉黑涉恶势力。  

(八)在道路运输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领域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公职人员。  

第四条 奖励条件  

举报人获得道路运输行业扫黑除恶和非法经营问题线索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材料;  

(二)举报内容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者公安机关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追究黑恶势力“保护伞”责任、缉捕公开悬赏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据此破获道路运输行业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追究黑恶势力“保护伞”责任,立案查处非法营运案件。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举报道路运输行业黑恶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线索,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及的非法经营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立案并处罚的,奖励该案件累计处罚金额的5%。  

(二)举报道路运输非法经营,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立案并处罚的,奖励处罚金额的2%。  

第六条 奖励流程  

(一)举报人举报道路运输行业黑恶犯罪线索时,首接受理单位应如实填写《文山州道路运输行业涉黑、恶、乱线索收集登记表》。  

(二)线索经转办后,办案单位在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的黑恶犯罪案件、有关“保护伞”人员被追究责任、非法经营立案查处结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填写《文山州道路运输行业扫黑除恶和非法经营问题线索举报奖励审批表》向州道路运输管理局扫黑除恶办申报奖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1.根据举报破获案件的《逮捕证》《起诉书》《判决书》;  

2.根据举报追究“保护伞”责任的《逮捕证》及其发挥“保护”作用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材料;  

3.根据举报立案查处的非法经营案件《处罚决定书》。  

(三)文山州道路运输管理局扫黑除恶办在收到《文山州道路运输行业扫黑除恶和非法经营问题线索举报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报州道路运输管理局扫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会审,审批同意后由州道路运输管理局扫黑除恶办及时知会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做好后续发放工作。  

(四)申报单位接到审批通过的通知后,填写《文山州道路运输行业黑恶犯罪线索和非法经营案件群众举报奖励金签收表》并通知举报人,收集举报人的银行账户信息,分别在《文山州道路运输行业扫黑除恶和非法经营问题线索举报奖励审批表》和《文山州道路运输行业黑恶犯罪线索和非法经营案件群众举报奖励金签收表》注明;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则上奖金都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进行发放,不愿意提供银行账号的可以以现金形式发放。  

重大案件的匿名举报人也可以作为举报奖励对象。匿名举报人可选择使用6位密码及身份号码后4位作为申领凭证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名代领,委托他人代领的,受委托人除需要持有上述资料外,还需要持有委托人委托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五)各县(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扫黑除恶办在收集整理完备的资料后,经州道路运输管理局扫黑除恶办负责人批准,向州道路运输管理局扫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奖励金发放,并做好存档和保密工作。  

第七条 举报途径  

州道路运输管理局扫黑除恶办公室及各县(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应当公布举报电话,负责受理扫黑除恶和非法经营案件线索的举报,依法跟进调查处理。按照以下方式接报、受理举报人举报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非法经营问题线索:  

(一)以电话、信件、传真、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接报,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二)以来访形式接报应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三)其他相关部门移转的案件线索应有接报受理记录。  

第八条 奖金管理  

道路运输行业扫黑除恶和非法经营案件举报奖励资金,由州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管理。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向州级财政申请。实行专款专用,财务科负责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注意事项  

举报人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构、夸大、捏造事实,严禁借举报名义对他人诬告、陷害。提供的线索要尽量详细,包含涉黑恶组织或人员的基本情况、违法犯罪活动范围或领域,主要违法犯罪事实依据等内容;非法经营者的基本情况,违法经营的范围、时间、地点、主要违法事实依据等内容。  

处理群众举报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保密原则: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对泄露情况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纪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二)反馈与奖励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依法有序,公平公正、按绩施奖。对实名举报的每一条线索,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凡被认定为有效举报线索的,一律按本办法规定兑付奖金。  

第十条 附则  

(一)各县(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应当建立完善举报记录、立案查处、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等台账。  

(二)各办案单位参与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线索内容和奖励数额等情况。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本办法由州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文山州道路运输行业涉黑恶线索收集移交和行业突出问题举报登记表  

   2.文山州道路运输行业涉黑、恶、乱线索收集登记表  

   3.文山州道路运输行业扫黑除恶和非法经营问题线索举报奖励审批表  

   4.文山州道路运输行业黑恶犯罪线索和非法经营案件群众举报奖励金发放签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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