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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文山州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37号提案的答复

2022-06-29 10:11  来源:文山州民政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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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文民函〔2022〕50号  

民建文山州委: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建议》(第23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各位政协委员对殡葬改革工作,特别是农村殡葬事业发展的关心和重视。

文山州殡葬改革工作自2016年推行以来,州委、州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以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州民政、自然资源规划、林草、司法、公安、农业农村、财政等20余家部门为成员的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统筹推进全州的殡葬改革工作;先后制定出台了《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文政发〔2016〕78号)、《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意见》(文政发〔2016〕193号)《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政发〔2017〕68号)等政策文件,明确殡葬改革工作的时间表、路线图,以及殡葬惠民政策的补贴标准,农村公墓建设的建设管理等,有效推动了全州殡葬改革工作。  

一是公墓管理制度的问题。我州于2017年7月出台了《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政发〔2017〕68号)文件第十条规定“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申报和组织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批”。第十一条规定:“申请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安葬区域、建设资金、用地和规模等内容;(三)规划设计方案;(四)相关管理制度。”一方面规定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主体是县(市)级民政部门,另一方面管理制度的建立是申报建设的条件之一,应由组织建设的乡镇组织制定管理制度。

二是墓碑统一问题。出现墓碑不统一的原因有二:一方面是在政策没有明确墓碑大小之前,群众存在攀比心理,以使用大墓碑为荣,导致与后来政策明确规定小尺寸墓碑不一致;另一方面是《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政发〔2017〕68号)文件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墓碑高度不得超过80厘米、宽度不得超过60厘米,不得建石围栏”。 对墓位尺寸进行了具体规定,但考虑到购买墓碑是市场行为,为避免造成墓碑经营独家垄断,从而损害群众利益,故未明确规定墓碑样式,只要不超规格即可。

三是产权纠纷问题。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实施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县(市)民政部门仅作为工作审批单位,对建设中涉及的产权纠纷等问题乡镇人民政府既是主体责任也是属地责任,该类问题应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四是加大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文山州于2016年7月殡葬改革工作启动,投入殡葬改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共计3.2亿元,建成投入使用殡仪馆8个;建成投入使用乡镇农村公益性公墓96个、村级农村公益性公墓7140个。根据《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文政发〔2016〕78号)规定,每建一个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补助40万元。目前已建成的96个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省、州补助资金已按州级制定的补助标准全部补助到位。村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主要由村级群众自筹建设,上级没有专项补助资金,只有在省级、州本级福彩公益金资金安排上积极争取该项补助资金。

下步,我局将继续抓好以下四项工作:一是督促各县(市)民政部门继续加强对各乡镇农村公墓管理的监督指导,督促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碑向移位幅度,保持墓区墓碑朝向整齐,加强管理人员配备,公墓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墓碑使用的引导,尽量做到墓碑使用相对统一,在管理过程中发现盗墓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案件侦破,严厉打击盗墓行为。二是积极向上争取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将争取到的资金逐步分配到各县市进行安排补助。三是督促尚未完成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县,尽快完成建设,达到乡镇全覆盖。四是督促各县市加大殡葬执法力度,形成执法常态化,巩固殡葬改革成果。

最后,衷心感谢你们对民政工作,特别是对殡葬改革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祝你们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文山州民政局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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