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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文医保函〔2020〕9号
施爱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统一民营医院和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报销标准建议的提案”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我州参保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到医保定点民营医院就诊住院报销标准与公立医院一致,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支付政策,没有区别对待,无任何待遇差别。参保城镇职工就诊住院报销标准按《文山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州级统筹实施办法》(文政发〔2010〕89号)规定执行。参保城乡居民就诊住院报销标准按《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政规〔2019〕2号)规定执行。
为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我州所有公立医院已全部取消药品加成。取消药品加成政策是转变公立医院收入结构的重要举措。为了实现“以药养医”到“以技养医”的成功转型,有力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社会问题,我州先后出台了《文山州县(市)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文政办发〔2019〕149号)、《文山州城市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同步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方案》(文政办发〔2017〕208号)、《文山州城市公立医院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文政办发〔2017〕210号)和《关于在县(市)级公立医院推行社区获得性肺炎等30个病种按病种结算(收费)管理的通知》(文人社发〔2018〕173号)、《文山州县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按人头打包付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有力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我州民营医院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规定,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主确定医疗服务价格,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政府医疗服务指导价格。民营医疗机构获得医保定点医院资格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执行政府医疗服务指导价格。由于我州民营医院没有参加公立医院改革,没有取消药品加成,因此,政策没有明确调整民营医院医疗服务价格。下步我们将积极做好调研,将符合条件的民营医院纳入改革范围,进一步推动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共同协调发展。
谢谢您对医疗保障局工作的关注,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文山州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25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王永贤,2138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