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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文发改函〔2020〕149号
陈凤水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卫生救护培训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建议》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经商州财政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部门协调,恢复卫生救护培训工作收费问题
2014年以前,根据《发展改革委关于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7〕3450号)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云发改收费〔2006〕595号)文件精神,红十字会在开展救护培训时按照每人85元收取,上交财政专户,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437号),放开了红十字卫生救护培训等服务收费标准,其标准由供需双方依据服务质量、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并要求“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应按照《价格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合法经营,为委托人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有违规收费行为;各相关行业协会要依法加强行业监督和自律;各地区和各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并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特殊理由限制或指定服务。”
按上述文件规定,卫生救护培训收费只是定价形式从国家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变更为经营者自主定价的经营性服务性收费,不影响培训工作的正常开展,培训收费标准由供需双方依据服务质量、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
二、关于将卫生救护培训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问题
州级财政根据州红十字会工作实际在2018年度-2020年度共安排了州级红十字会项目资金14万元,用于红十字会相关教育、宣传工作方面的支出。
根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改革方案,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各级红十字会工作经费属于各级财政的支出责任,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自行负担。建议每年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当年工作重点,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将所需经费编入年初预算,由各级人民政府视当年财力情况统筹安排。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希望多提宝贵意见,以便我们进一步做好服务工作。
文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5月8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楚庆荣 0876-3039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