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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山州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74号建议的答复

2022-06-29 09:30  来源:文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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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人社函〔2022〕65号  

胡毅、蒋功丽、李德兰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解决供销系统职工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建议》(第74号)交由我们办理,综合州财政局、州医疗保障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西畴县供销系统机构人员及欠费基本情况

(一)机构人员情况。截至2022年6月,西畴县供销系统共有14个乡镇供销社,欠费的有10个供销社,其中有4家单位系统内已无欠费,在职参保正常参保职工有63人。  

(二)社保费欠费情况。截至目前,西畴县供销系统共欠缴社会保险费600.97万元。其中,欠缴养老保险(目前正常参保人员)63人,欠费592.46万元;欠缴工伤保险费(目前正常参保人员)63人,欠费6.01万元;欠缴医疗保险费12人,欠费2.50万元。  

二、关于对“建议州级对供销系统基层社和下属企业职工多拖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一次性交齐给予费用可减半的特殊照顾”建议的答复

(一)社会保险费率由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州级无制定政策权限。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印发〈云南省实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的通知》(云政发〔1998〕18号)文件第四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省级统筹”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3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款:“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由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编制,经批准后下达各州(市)执行。各地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基金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缴费比例、降低缴费基数、扩大统筹支付项目范围和提高支付标准”的规定,州级层面不具有调整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和降低缴费基数的权限。  

(二)国家社会保险降费及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已执行到位。按照国家和省级关于社会保险降费及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要求,自2016年5月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下调至19%,2019年5月再次下调至16%。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2020年2月至2020年12月,西畴县已严格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31号)文件精神,为西畴县供销系统14户参保企业694人次减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373.91万元。  

(三)省级部门对在职转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保障问题已有明确规定。2021年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联合出台《关于做好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保障工作的通知》(云医保〔2021〕33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关于欠费单位在职转退休人员办理医保缴费政策,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的,在职转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未达到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职工医保费,也可以按在职职工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再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  

因此,你们提出的“建议州级对供销系统基层社和下属企业职工多拖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一次性交齐给予费用可减半的特殊照顾”的建议州级层面无法解决。  

三、关于对“建议州级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逐年补交供销系统职工欠缴的社保费用,解决应保未保、老有所养的历史遗留问题”建议的答复

(一)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非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西畴县供销系统单位性质为企业,不属于财政供养范畴,供销系统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应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按规定缴纳。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和经济下行因素影响,州级财政保障正常运转困难,无法解决所需资金。近年来,由于受到经济下行和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全州财政增收困难,收支压力较大,保障正常运转均为困难。2021年,州本级财政自给率仅为20%,大部分刚性支出仍依靠上级转移支付补助,州级财政暂无能力解决供销系统社保欠费资金问题。鼓励西畴县供销系统加强经营管理,激发内生动力,通过盘活现有资源、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有效解决好职工社保费欠费问题,切实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  

(三)已畅通参保且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欠费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渠道。参保且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欠费职工,可通过以下三个途径申领养老保险待遇:一是参保单位补缴单位欠费后计发养老保险待遇;二是参保单位确实无力补缴的,可由职工本人代单位补缴欠费后计发养老保险待遇;三是参保单位和职工本人确实无力补缴欠费且同意今后不再补缴的,在职工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基础上,可将其欠费时间段扣除后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四)人社部门将积极落实参保扩面政策措施,达到应保尽保工作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社部门将通过劳动执法形式,督促西畴县供销系统内签订劳动合同但未参保人尽快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实现“应保尽保”,从根本上解决好老有所养问题。  

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加强请示汇报,积极争取上级部门针对改制企业制定更好的政策支持,有效推动西畴县供销系统乃至全州社会保险欠费、企业到龄人员退休待遇申领等民生问题的解决。同时,我们将继续执行好国家和省级出台的各项社会保险优惠政策措施,进一步优化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流程,不断提升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服务水平,有效提升服务群众满意度。  

感谢你们对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支持与关心!  

 

 

文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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