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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文交函〔2020〕125号
韦莉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广南县公路养护资金的建议》已交由州交通运输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农村公路养护责任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云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措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总责。
《文山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县(市)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措和使用负责,建立健全本县(市)农村公路管理及考核机制。
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主要为省级补助资金、地方各级政府配套资金两部分组成。
1. 省补养护资金:目前实行养护补助标准为县道(含地方管理国道、省道)7000元/公里/年,乡道3500元/公里/年,村道1000元/公里/年,大桥(特大桥)240元/米/年。其中县、乡道养护补助总额的50%用于大中修工程,50%用于小修及日常养护,村道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小修及日常养护。
2.州级配套资金:州级按省要求应配套省补养护资金的20%,2019年应配套1322万元,实际仅安排100万元。
3. 县级配套资金:县(市)人民政府通过公共财政预算配套养护资金,一类县不低于省级补助资金的60%,二类县不低于省级补助资金的50%,三、四类县不低于省级补助资金的30%。
广南县属三类县,配套资金比例应不低于省补养护资金的30%,2019年配套资金额度应不低于349.44万元,由于县级财政困难,没有按要求配套养护资金。
韦莉莎代表,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的建议很好,省级养护补助资金的标准已经实施了十年有余,标准偏低,州交通运输局已向上级主管部门多次反映,但这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的提高,要靠各级政府共同完成。
感谢您对文山州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文山州交通运输局
2020年7月25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文山州交通运输局,0876-2152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