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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文住建函(2020)62号
尊敬的于廷彪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相关部门限制律师调取证据规定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2016年,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合二为一为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管部门只负责办理商品房网签备案、存量房网签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十条:“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自己查询,也可以委托他人查询”。
您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我们也是按照此规定执行的。今后,律师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房屋原始登记凭证,需要住建部门配合的,我们将积极协助办理。
下步,我们将组织有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提高法治思维和办事效率,推进全州住建领域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感谢您对房地产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文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29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晓蕊,2188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