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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统计局关于2019年度和2020年上半年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情况的通报

2020-07-15 16:08  来源:  【字体:     打印

 

各县(市)统计局,州级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现将2019年、2020年上半年州统计局审批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以及2020年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地方定期统计调查项目通报如下:  

一、2019年度审批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二、2020年上半年审批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三、2020年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地方定期统计调查项目

 

 

四、关于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管理  

对于到期或者即将到期的统计调查项目,各单位需要继续开展的,应尽快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开展统计调查项目必须依法办理审批。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未经批准同意的统计调查项目不得开展。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志,包括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凡未标明法定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为非法定报表,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文山州统计局  

202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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