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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文山州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草案)》听证会听证报告的公告(第3号)

2021-05-17 16:46  来源:文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政府拟定法规草案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文山州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办法》和《文山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已形成《〈文山州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草案)〉听证会听证报告》,现将该听证报告予以公布,并在即日起送达各位听证代表。  

文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7日        

《文山州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草案)》听证会听证报告

(2021年5月7日)

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文山州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办法》和《文山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文山州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4月28日下午在文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4楼会议室举行了《文山州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草案)》)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针对州市场监管局承担起草《管理办法(草案)》的内容,是否符合文山农贸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实际,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会准备情况

(一)发布第1号听证会公告        

2021年3月1日,在文山州人民政府网站(要闻动态的通知公告窗口)发布了关于举行《管理办法(草案)》听证会的第1号公告,公布了听证事项、听证预计时间和地点、听证代表、旁听人名额及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        

(二)确定听证会参会人员        

2021年4月20日前确定了听证会参会人员,包括:1名听证主持人、1名决策发言人、2名听证记录人、2名听证监察人、19名听证代表和4名旁听人。        

(三)发布第2号听证会公告        

2021年4月20日,在第1号公告发布的网站发布了关于举行《管理办法(草案)》听证会的第2号公告(附《管理办法(草案)》听证稿),公布了举行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代表、旁听人名单等事项,在召开听证会的3个工作日前将2号听证会公告(附《管理办法(草案)》听证稿)送达听证代表。        

(四)准备材料和会场布置        

在听证会举行前,起草并准备好了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使用的材料和会场发放的材料;完成了会场布置的各项工作。        

三、听证会举行情况

2021年4月28日星期三下午3:00—5:30,听证会在文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4楼会议室举行,由文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安政桔主持,文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屠金亮担任听证决策发言人。其他参会人员的到会情况为:19名听证代表到会15名,2名听证监察人均已到会。符合法定要求。听证会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一)听证会监察人员对听证代表身份进行确认。        

(二)由决策发言人(草案起草部门)对听证事项作简要介绍和说明。        

(三)听证答辩,由听证代表发表意见、建议,以及提问,然后由决策发言人给予答复。        

(四)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        

(五)会议小结。        

(六)听证会主持人、决策发言人、监察人和听证代表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四、听证代表所提意见、建议和采纳情况

听证会上,听证代表紧扣听证事项积极发言,对《管理办法(草案)》的必要性形成了共识,并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具体如下:        

(一)有代表提出:《管理办法(草案)》第八条修改为“商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采纳情况:采纳。        

(二)有代表提出:《管理办法(草案)》第二十六条“(二)商务部门负责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督促、指导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和组织达标验收;”内容中将“和组织达标验收”删除,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标准化工作。        

采纳情况:采纳。        

(三)有代表提出:《管理办法(草案)》中带双引号的简称和专业术语,建议说明清楚。        

采纳情况:采纳。        

说明:已在附则中增加了名词解释。        

(四)有代表提出:第十四条竣工验收未说明,验收标准不清楚,是否考虑附件等;第二十四条“食品经营者经营时穿着规范的工作服,戴口罩,戴工作帽,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的手表、手镯、手链、手串、戒指、耳环等饰物不得外露”无上位法依据。        

采纳情况:未采纳。        

说明:一是验收标准太细、太多,且有国家商务部出台的《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及《标准化菜市场示范工程验收指南》,不宜在《管理办法(草案)》中过多赘述;二是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发布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有食品经营者穿着和佩戴要求。        

(四)有代表提出:第十三条“鼓励在居住集中区域开设生鲜超市、社区菜店等便民服务店。”对农贸市场生意影响大。        

采纳情况:未采纳。        

说明:这里只是鼓励,无限制任何市场经营形式发展的规定。        

附:《文山州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草案)》        

附件:        

文山州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条 为加强农贸市场管理,促进农贸市场规范化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山州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建设、开办、经营、交易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和服务设施,集中农副产品和食品为主的交易活动场所。        

本办法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通过提供场地、相关设施、物业管理等服务,依照相关程序吸纳农副产品和食品经营者入场经营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和食品及相关经营或者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农贸市场的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制定资金扶持政策,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农贸市场综合治理和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市场监管、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商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卫生健康、公安、农业农村、应急、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本办法规定,共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鼓励国有、民营和境外投资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依据有关规范和标准,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农贸市场。有条件的县(市)在新建居住区的规划中,鼓励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建配套设施,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规划建设农贸市场的产权所有者、建设面积、建设标准等内容。建成后由投资者依法管理和经营。        

第八条 商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经批准的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九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包含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建设时限等的建设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新建、改建农贸市场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建设规范和标准,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依法办理立项、土地、规划、建设、环保等有关审批或者备案手续。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商务、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已建成农贸市场不符合国家相关建设规范和标准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计划,逐步改造提升。        

第十一条 新建居住区或者城市提升改造中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农贸市场的,应当遵循拆一建一、先建后拆的原则。        

第十二条 各县(市)城区范围内的农贸市场建成、改造后达到国家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的,州、县(市)人民政府给予资金扶持。        

达标后的农贸市场不得擅自改变名称和使用性质。        

第十三条 鼓励在居住集中区域开设生鲜超市、社区菜店等便民服务店。        

第十四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取得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进行商事登记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还应当报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实行管理责任制,与相关职责部门签各项订管理责任书,落实管理责任。        

(二)实行管理公示制度,在市场管理办公场所内悬挂有关证照,公示管理机构名称、管理人员及其职责分工、市场管理制度以及投诉机构电话和地址、场内经营者的证照情况、农残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市场平面图,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        

(三)实行建立管理员责任制,设立市场管理专门机构,配备必要的专业管理人员,负责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安全、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信息宣传和设施设备检修等工作;健全完善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定期开展管理人员岗位培训,推行规范化管理和服务;        

(四)实行入场经营审核制,认真落实经营主体的资格审查责任,与入场经营者签订书面协议,建立经营者基本信息档案,如实记录其基本情况、信用状况和农副产品的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制定《市场经营户信用信息采集表》,并定期核实更新,存入经营户档案;积极协助执法机关查处市场内的违法经营行为;        

(五)实行计量器具管理责任制,在市场内设置和管理公平秤,对市场内属于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进行登记造册,申报备案,督促场内经营者定期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强制检定,保证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可靠。        

(六)实行消费维权和信用管理制,建立完善消费维权服务站点,公示投诉举报电话,健全消费纠纷和解制度。开展“诚信经营、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        

第十六条市场开办者履行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完善市场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农副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督促场内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市场开办者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市场内经营农副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工作;        

(二)建立使用农产品购销挂钩制度,督促场内经营者与信誉良好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畜禽屠宰场、水产养殖企业、批发市场建立购销挂钩关系,建立绿色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优质农产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        

(三)建立快速检测制度,在市场内设置农药残留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或者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每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水果进行农药残留等抽查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在显著位置公示检测结果,公示的检测样品不低于六组,包含抽检日期、摊位(点)号、样品名称、合格情况;        

(四)建立农副产品清洁入市制度,督促经营者对蔬菜类产品在进入市场前开展基本的清洁处理,去除泥土、黄叶、烂叶等,减少垃圾量,维护市场环境卫生;建立不合格农副产品退市制度,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的,应当要求场内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副产品和食品进行监督抽样和对不合格产品后续处理的有关工作;        

(六)市场活禽宰杀销售必须实行“三隔离”,实行展示、宰杀、销售区分离,符合环保、卫生、防疫、消防等规定。宰杀场地保持无污垢、残留垃圾和杂物,并落实一天一清洁、一周一消毒、一月一休市、隔夜零存栏的活禽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市场开办者履行保护野生动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建立野生动物保护日常检查制度,不得为野生动物交易或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设置相应的宣传标语标识,利用广播、海报、健康提示、液晶显示屏滚动播放等方式,宣传野生动植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市场主体的名称、门店招牌和经营范围一律不得使用“野生动物”“野味”等词汇。        

第十八条 市场开办者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履行农贸市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全面落实市场治安、消防、建(构)筑物、交通安全等管理措施;        

(二)配备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保安员,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巡逻和秩序维护等工作,在市场内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闭路监控设备;        

(三)建立并落实农贸市场消防管理制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配置取得资质的专(兼)职人员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定期开展消防检查,及时消除消防事故隐患;        

(四)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严禁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和损坏、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五)定期检查农贸市场建(构)筑物的安全使用情况,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建筑事故隐患;        

(六)发现市场内存放易燃易爆和违禁物品、私拉乱接电线和不按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等有碍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予纠正。        

第十九条 市场开办者履行下列环境卫生管理职责:        

(一)建立并落实长效保洁机制和“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一日一清洁消毒、一周一大扫除、一月一大清洁”市场清洁消毒措施。建立“十个”卫生保洁、“五要五不要”行为规范,确保市场达到“十个必须、四个禁止、四个不能出现”要求,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执行;        

(二)严格执行塑料购物袋管理规定;        

(三)场内地面硬化平整,场地、通道无污泥、残留垃圾和杂物,无积水;建筑物完好,墙面无损坏,墙壁和天花板无蛛网、霉斑、脱落等情形,场容场貌美观大方,各种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无杂物;无不文明养宠物现象,无小广告,除“四害”防灭设施齐全,符合要求;        

(四)按照划行归市的要求设置市场铺面,坚持“三线、五面、一栏、一闸”标准,每类商品布局合理,间隔适宜,场内各行各业经营秩序井然;        

(五)加强市场内占道、搭建、超摊、漫摊或者流动经营等行为的管理,确保场内整洁、通道畅通;        

(六)按要求做好畜禽疫情防控工作,设立相对独立的禽类经营区及入口;        

(七)督促畜禽及肉品经营者落实每天清洁消毒制度,落实畜禽经营区每月清空消毒制度;配备病、死畜禽集中弃置设施,落实无害化处理和消毒措施。做到“鸡进笼、鱼入池、菜上台(架)、肉上案、货放柜”,场容整洁规范;        

(八)卫生间符合设置标准,保持地面、蹲台面干燥清洁,墙面门窗、灯具整洁卫生;有专人管理,无尿垢、无蜘蛛网、无异味、无蝇蛆虫孳生、无小广告;        

(九)场内卫生清洁干净无明显异味,按规模配置相应的洗手设备设施,有卫生保洁制度,配备卫生保洁人员;有清扫器具,设置统一的集中式垃圾箱并实施分类处理,垃圾、杂物做到自产自清、即产即清,无污垢、残留垃圾和杂物;垃圾箱保持外观清洁并用药物消毒,无蝇蛆虫孳生。安装“四防”设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        

第二十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市场周边、进出通道和场内通道、门店、摊位加强管理,制止乱摆摊设点、乱停乱放车辆和杂物行为;市场出入口要设可移动式阻车闸,市场周边各类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有专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对公众高频接触的门把手、电梯按钮、储存柜、扶梯扶手、购物车筐、公共垃圾桶等物体表面,以及场所内公共洗手间、公共垃圾桶等每日进行2~3次清洁消毒,并有记录。        

第二十二条 除群众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外,场内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有关经营许可证照,并按照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        

第二十三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维护市场秩序,服从管理、文明经营;        

(二)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出具销售凭证,凭证应当载明场内经营者名称、摊位号、商品名称、数量、价格及联系方式等;        

(三)实行明码标价,标明品名、计价单位、销售价格。对政府规定参考价或者临时销售限价的,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四)农副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五)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不合格、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不得利用计量器具弄虚作假、短尺少量、短斤少两。        

第二十四条 场内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从定点屠宰场购进肉类及其制品的,在明显位置悬挂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购入外地加工的肉类及其制品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畜禽、水产及肉品经营者做到“三清一消一清运”;        

(三)销售进口食品,应当提供经海关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文件;        

(四)食品经营者经营时穿着规范的工作服,戴口罩,戴工作帽,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的手表、手镯、手链、手串、戒指、耳环等饰物不得外露;场内熟食品入店、上柜台经营,有统一的防蝇防尘设施,干、湿食品不在同一店内经营;店铺内外环境整洁,地面、墙面、天花板平整无裂缝,门、窗装配严密,有纱窗、防蝇帘、灭蝇灯。与外界相通下水道、通风管道、排风扇等出口处应加设不锈钢或钢丝防蝇防鼠网;        

(五)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经营、生产场所环境整洁,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六)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炊具、用具干净,保持清洁,定期消毒;        

(七)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五条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依法组织拆除或者取缔关闭非法农贸市场。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农贸市场文明创建、卫生创建、食品安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交通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履行下列职责:        

(一)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办理新建、改建市场的土地、规划手续,配合商务部门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二)商务部门负责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督促、指导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标准化工作;        

(三)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当地县(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对违法建设的市场依法进行处罚。整治市场周边环境,确保市场周边无乱设摊点、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规划定点的市场要做到“一落实三提升”。非规划定点的农贸市场规范整治要做到“三有”“四无”。未经批准的临时市场疏导取缔要做到“一疏”“一堵”;        

(四)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进行商事登记,牵头组织和督促落实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及农副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对食品质量、计量器具、计量行为、明码标价、动检产品索证索票进行监督管理;        

(五)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立农副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同时,积极推进本地禽畜集中屠宰企业(点)规划建设,强化入场禽畜产品检疫监管;  

(六)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市场开办者设立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强化灭鼠除虫等卫生防疫工作,安装“四防”设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        

(七)公安机关负责对农贸市场治安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市场开办者开展治安保卫工作,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查处市场强买强卖、阻碍执法等违法犯罪行为,并对市场周边交通秩序进行监督管理;        

(八)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对市场内遵守安全生产及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九)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职责对市场环境污染防治的综合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场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相关名词解释:        

“三隔离”:指活禽宰杀销售实行展示、宰杀、销售区分离。

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

“十个”卫生保洁制度:1.市场内地面每3天清洗一遍;2.鲜肉食、活禽、鲜鱼摊位、用具及排水沟每天清洗一遍,每周用清洗剂清洗一遍;3.市场内的墙面、立面每年粉刷一遍;4.市场内大门、闸顶、铺面、门面、卷帘门、垃圾收集间、垃圾桶(筐)、厕所每日保洁,每周清洗消毒一遍;5.市场内下水道、盖板、防鼠网及窨井口每月疏通一遍;6.对市场内的小广告、小布标、店招牌等每月集中清理整治一遍;7.市场内电线的乱接乱搭现象、用火用燃煤每月集中清理一遍;8.对市场内的病媒生物、“四害”(蚊子、蝇、蟑螂、老鼠)每周消杀一次,有灭鼠饵投放点;9.对市场的外立面和门头每半年清理一遍,杜绝内容不符、破损现象;10.每周五开展一次大扫除活动,动员所有经营户对市场及经营场所、用具、衣帽进行清洗、卫生整治。

“五要五不要”行为规范:1.要文明经营、不要野蛮经营。2.要规范、不要杂乱。3.活禽(水产)经营要专区、不要宰售混搭。4.熟食卤味要设置隔离柜罩、不要干(湿)、生(熟)混合加工销售。5.垃圾收纳要规范、不要随地扔弃菜叶废物。

“十个必须”:一是活禽摊位必须达到“两室一厅”要求,水产摊位必须有独立的宰杀鱼台,活禽水产宰杀区必须要有上、下水设施,宰杀垃圾做到即产即清;二是熟食摊位必须达到“三防”密闭要求,销售人员“穿衣戴帽”,有上、下水设施;三是必须做到市场出入口有洗手设施、行业规范、服务承诺、投诉制度、价格公示、市场平面图、农残检测公示、卫生保洁制度、健康教育宣传栏等;四是必须做到市场内公厕达到二类标准,免费开放;五是必须做到农残每日一测,及时更新公示数据和内容,检测样品不少于6个;六是按照“创卫”“创文”有关要求做好宣传、引导和倡议,营造爱国卫生运动宣传氛围;七是必须做到市场内各项管理制度上墙;八是必须做到经营户证照齐全,亮证亮照经营;九是必须做好市场交易秩序维护工作,做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并做记录,无争吵、谩骂、斗殴等现象;十是必须有防范公共安全的物防、技防、人防、消防设施。

“四个禁止”:一是市场内禁止出现旱厕,一经发现立即拆除;二是所有活禽、水产摊位禁止在宰杀区(台)外宰杀活禽、鱼类;三是严格执行塑料购物袋管理规定;四是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禁止为野生动物和长江流域渔获物非法交易行为提供场所和服务。

“四个不能出现”:一是不能出现车辆无序进出、乱停乱放现象;二是不出现超摊漫摊、占道经营现象;三是不能出现垃圾遍地、污水横流现象;四是不能出现摊位不划行归市、杂物乱堆现象。

“三线、五面、一栏、一闸”:三线是证照悬挂一线。即看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悬挂是否按照定位置整齐划一悬挂成一线,做到无歪斜、无乱挂乱吊;商品摆放一线。即看商品摆放是否按照摊台面和一定高度摆放成一线,做到无超摊摆放、无超高摆放;牌匾设置一线。即看经营门店、摊台招牌、广告是否按照规定的规格、材质制作,是否按照规定位置设置成一线,做到材质统一、规格统一、设置统一。

五面是路面,即看市场内路面是否干净整洁,做到无垃圾、无积水、无污物、排水沟通畅无阻塞;摊面,即看摊台上面是否干净,摊台前排水沟是否有堆积物,做到摊台面无污渍、立面清洁无破损、商品是否摆放整齐。里面,即看摊台里面、经营台板下面是否有滞留垃圾,物品摆放是否整齐,做到无垃圾、无乱堆乱放杂物。铺面,市场内铺面做到门面清洁无破损、店招牌规范、门前商品摆放整齐不超摊、保证通道畅通无阻。墙面,市场内墙面清洁无破损、无小广告小布标、无乱挂杂物。        

一栏即宣传栏或公示栏、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有经营户是否诚信经营的公示,有各类商品检测公示、有突发事件的警示,有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        

一闸即看市场进场大门是否有阻车闸,闸门是否关闭,做到市场无车辆进出、流动,无乱停乱放。        

“三清一消一清运”:清除、清洁、清洗,消毒,垃圾清运。

“一落实三提升”: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制度,提升设施和配套养护水平,提升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提升市容秩序管理水平。

“三有”“四无”:有环卫设施、有保洁人员、有管理人员。无卫生死角、无流动摊点、无占道坐吃、无违章搭建。

“一疏”“一堵”:对未经批准的临时市场进行疏导,对未经批准、群众反复投诉的露天农贸市场依法进行取缔,并结合百姓需求,引导入集、入室经营。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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