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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煤炭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主席第5号)第五十五条: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改)主席令第号第六十二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文山州能源局 |
州内煤矿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主席第5号)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今13号)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30%-50% |
4次/年 |
现场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煤炭行业安全监管计划对煤矿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进行不定时抽查检查,陪同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督导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告诫、责令整改、罚款、停产整顿等方面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煤矿安全监管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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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煤炭买卖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14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3号)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对煤炭供应保障具有支撑作用的经营企业,应对主要煤炭买卖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检查。 |
文山州能源局 |
州内煤矿 |
部门规章:《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14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3号)第三十条: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0%-50% |
1-2次/年 |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
1.检查责任:对煤炭供应保障具有支撑作用的经营企业的主要煤炭买卖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2.处置责任:提出整改意见。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整改情况。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