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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统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2020-12-11 09:57  来源:  【字体:     打印

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三条 本机关的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企业秘密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统计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引起消极后果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企业)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四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对下列政府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办公地点、联系方式;  

(二)局领导班子成员;  

(三)由统计机关实施、监督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四)统计监督的程序、方式、时限、统计处理处罚种类、统计年度公告;  

(五)统计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  

(六)统计行政复议的办理机构、依据、条件、期限和程序;  

(七)统计工作纪律、服务承诺、群众监督的途径和方法等事项;  

(八)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监督部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十)公开义务人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七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八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按本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办理。

第九条 本机关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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