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办理时限(天) |
承办科室负责人(职务 证号) |
承办人(执法证号) |
1 |
实施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及其它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民办高中) |
行政许可 |
基教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
60 |
侯永明(科长) |
何兴勇 钟艳萍(Yws10808) |
2 |
实施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及其它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中职学校) |
行政许可 |
职成教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
60 |
李云志(科长) |
李云志 |
3 |
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中专、高中) |
行政许可 |
教师工作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所知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
90 |
蓝 煜(科长) |
代 蓉 |
4 |
校车使用许可(州级) |
行政许可 |
安全科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
7 |
朱廷全(科长) Yws10804 |
王 淞 |
5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竞训与学校体育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
15 |
马 骅(科长) yws04848 |
马 骅(yws04848) |
6 |
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评估的确认(州级) |
行政确认 |
督导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教育督导条例》第二条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
60 |
陆建廷 (副总督学) |
张聪 |
7 |
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认定 |
行政确认 |
竞训与学校体育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条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 |
60 |
马 骅(科长) yws04848 |
马 骅(yws04848) |
8 |
二级三级栽判员等级称号授予 |
行政确认 |
竞训与学校体育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条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第八条:承接地(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地方单项协会,可负责相应运动项目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
15 |
马 骅(科长) Yws04848 |
马 骅(yws04848) |
9 |
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称号 |
行政确认 |
群体科 |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一条国家加强社会体育指导人员队伍建设,对全民健身活动进行科学指导。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
15 |
郭永丽(科长) Yws04847 |
韦 骏 |
10 |
对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无效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基教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 |
3 |
侯永明(科长) |
钟艳萍(Yws10808) |
11 |
对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名称作校名的批准 |
行政确认 |
基教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
3 |
侯永明(科长) |
何兴勇 钟艳萍(Yws10808) |
12 |
特级教师评选(推荐) |
行政确认 |
人亊科 |
《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第六条评选特级教师的程序:在学校组织教师酝酿提名的基础上,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可在适当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全面考核,确定推荐人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云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以专家为主的考评小组(由13人以上组成,其中特级教师、校长等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经到全面考核评选,报省教育厅特级教师评选办公室。 |
30 |
何树清(科长) yws10803 |
何树清 (yws10803) |
13 |
州(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给付 |
行政给付 |
资助中心 |
规范性文件:《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36号第4条内容。 |
30 |
邹家祥(负责人) |
邹家祥 |
14 |
州(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资助中心 |
规范性文件:《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36号第4条内容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35号第3、4条内容 |
30 |
邹家祥(负责人) |
邹家祥 |
15 |
州(市)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资助中心 |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云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云财教〔2017〕65号)4、6条内客 |
30 |
邹家祥(负责人) |
李开武 |
16 |
州(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评审 |
行政给付 |
资助中心 |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09]243号)第十三条 各州(市)教育局和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省政府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
30 |
邹家祥(负责人)) |
邹家祥 |
17 |
云南省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资助中心 |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优秀贫困学子奖励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教贷[2014]7号)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
30 |
邹家祥(负责人) |
李开武 |
18 |
云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货款贷偿给付 |
行政给付 |
资助中心 |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17〕180号)第十四条 各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上级主管部门等的检查和监督。 |
30 |
邹家祥(负责人) |
李开武 |
19 |
对班主任及其他德育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等表彰 |
行政奖励 |
德育科 |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第三十二条:中小学校要建立、健全中小学班主任的聘任、培训、考核、评优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应当给予奖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作出突出成绩的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应当给予表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对德育工作实绩突出的教师要进行表彰奖励 |
30 |
刘朝阳(科长) Yws04850 |
王文禄 |
20 |
对在全州体育事业和发展全民健康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
行政奖励 |
群体科 竞训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八条: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第七条:对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云南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全民健身活动,对在全民健身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文山州参加云南省及其以上运动会获得奖牌运动员教练员编导奖励办法》第五条奖励对象 |
30 |
郭永丽(科长) Yws04847 马 骅(科长) Yws04848 |
韦 骏 陈健先 |
21 |
对全州发展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奖励(含安全体育卫生统计) |
行政奖励 |
人事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条国家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于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
30 |
何树清(科长) yws10803 |
何树清(yws10803) |
22 |
对各类优秀学生的奖励(含学校三好学生) |
行政奖励 |
德育科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 第六条通过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和少先队员、先进集体等活动,为未成年人树立可亲、可信、可敬、可学的榜样,让他们从榜样的感人事迹和优秀品质中受到鼓舞、汲取力量。 |
60 |
刘朝阳(科长) Yws04850 |
王文禄 |
23 |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招考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2.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3.抄袭他人答案的;4.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5.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第八十一条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
45 |
杨仕鹏(主任) |
唐 波 |
24 |
对违法取得和使用教师资格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师工作科 |
《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九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并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三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
30 |
蓝 煜(科长) |
代 蓉 |
25 |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科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5 |
朱廷全(科长) Yws10804 |
程鹤斌 |
26 |
对民办学校违规办学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教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一条: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四条相关条款。《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相关条款 |
10 |
侯永明(科长) |
何兴勇 钟艳萍(Yws10808) |
27 |
对违规出租或使用公共体育场地和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群体科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10 |
郭永丽(科长) Yws04847 |
韦 骏 |
28 |
对损坏或破坏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群体科 |
《云南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二十五条 损坏或者破坏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的,应当赔偿损失,并可视情节轻重,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10 |
郭永丽(科长) Yws04847 |
韦 骏 |
29 |
对未经审批经营高危体育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群体科 |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0 |
郭永丽(科长) Yws04847 |
韦 骏 |
30 |
对违法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群体科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
10 |
郭永丽(科长) Yws04847 |
韦 骏 |
31 |
对彩票代销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体彩中心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彩票代销者有违反以下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行为。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彩票或使用伪造、变造的彩票兑奖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0 |
杨云琼(主任) |
段君南 |
32 |
对教师的申诉作出的处理 |
其它行政职权 |
教师工作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
30 |
蓝 煜(科长) |
代 蓉 |
33 |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和举办活动的备案 |
其他行政职权 |
群体科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五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体育行政部门收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申请后,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一条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
5 |
郭永丽(科长) Yws04847 |
韦 骏 |
34 |
全民健身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 |
其他行政职权 |
群体科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
40 |
郭永丽(科长) Yws04847 |
韦 骏 |
35 |
公共体育场馆开放 |
公共服务 |
群体科 |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82号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时间,不得少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最低时限。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学校寒暑假期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 |
7 |
郭永丽(科长) Yws04847 |
韦 骏 |
36 |
全民健身服务 |
公共服务 |
群体科 |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五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全民健身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第一十二条“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加强全民健身宣传。” |
7 |
郭永丽(科长) Yws04847 |
韦 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