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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兴文人才”推选实施办法(试行)

2020-08-18 11:37  来源:  【字体:     打印

第一条 为牢固确立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加快推进人才强州战略,激发各类人才矢志爱国奉献、勇于创新创造,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共文山州委、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文发〔2014〕22号)和《中共文山州委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文发〔2017〕20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文山州“兴文人才”是指在州内各行业、各领域中,为全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创新或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是全州各类人才的杰出代表。

第三条 文山州“兴文人才”推荐评选及服务管理工作,应遵循“党管人才、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社会公认,引领发展、示范带动,优中选优、公平公正”的原则。从2020年起,每5年推选一次,每次推选100名,由州委、州政府命名表扬。

第四条 文山州“兴文人才”推选工作在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兴文人才”申报人须为文山州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省驻文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全职工作5年以上的在职在岗人员或文山籍无固定单位人员。在文山州工作或服务3年以上符合条件的柔性引进人才可参照推荐申报。

第六条 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兴文人才”申报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道德品质高尚,具有良好社会形象。  

2.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突出,在我州经济社会发展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  

3.在同行业内享有良好声誉,得到社会广泛认可。  

(二)分类条件。“兴文人才”申报人还应当具备以下分类条件之一:  

1.在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党政人才。  

2.在教育、卫生、农业科技等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创新意识,取得重大突破或重大技术发明,作出突出贡献,业绩成果在州内外有较大影响,被同行专家公认,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专业技术人才。  

3.在工程技术专业化、标准化领域,坚持岗位练兵,带徒传技。在技术创新和改造中,作出攻克技术难题、技术创造发明、技术推广应用、工程项目设计、工艺流程标准开发等突出贡献,带来显著经济效益,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高技能人才。  

4.在产业发展领域,企业在州内注册、缴税,并在全国全省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竞争力,其主要产品被认定为省部级及以上知名品牌,产品研发技术获得国家专利或受到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近3年来,企业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为全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创新或突出贡献,特别是在企业生产总值、纳税总额、吸纳就业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贡献突出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5.在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方面有独创专长,产业项目生产规模大、经济效益好、辐射带动强;在开发和推广应用新产品(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创办、帮办和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农业中小企业等经济实体等方面成效显著的农村实用人才。  

6.在人文社会科学、文化艺术、民族民间文化领域具有突破性、系统性、创造性成果或作品,在省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宣传思想文化人才。  

7.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社会工作、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其它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带来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各类优秀人才。  

第七条 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申报。“兴文人才”采取组织推荐、社会推荐、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推荐申报。组织推荐的人选,由各县(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州直相关单位党组(党委)统一汇总审核后推荐上报。社会推荐的人选,由各类协会、学会等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在本行业、本领域内推荐,按属地管理原则,报所在地县(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推荐上报;属州级协会、学会的,可直接向州级分类评审办公室申报。个人自荐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报户籍所在地县(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上报。

申报人需提交的材料:

1.填写《文山州“兴文人才”推荐审批表》或《文山州“兴文人才”自荐审批表》。  

2.推荐报告。县(市)推荐的人选须报送所在县(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推荐报告;州直相关单位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须报送所在单位党组(党委)的推荐报告;社会推荐的人选须报送所在协会、学会的推荐报告。推荐报告中,还应对推荐人选廉洁自律、遵纪守法、计划生育、安全生产、依法纳税等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个人自荐的,需撰写自荐理由,并提供个人遵纪守法、计划生育、安全生产、依法纳税等有关情况证明材料。  

3.对我州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创新或重大贡献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资格审查。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报人员行业领域情况,分行业抽调专家组成资格审查小组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者提交分类评审。  

(三)分类评审。各分类评审牵头部门结合参评人选的专业领域,选聘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采取材料审核、业绩评审、会议讨论等形式,对参评人选进行评审,按应命名表扬名额1:1.5的比例,择优提出初步人选名单,报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联合评审。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相关行业专家组成联合评审组,对初步人选进行联合评审,按应命名表扬名额1:1的比例,提出建议人选名单,报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五)复评。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建议人选的工作实绩、行业认可度及影响力等情况开展复评工作,研究提出考察对象人员名单,反馈各分类评审牵头部门进行考察。  

(六)考察。各分类评审牵头部门组成考察组,对人选进行考察。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察情况提出入选人员名单,报州委、州政府审定。  

(七)审定。州委、州政府对拟入选人员名单进行研究审定,确定入选人员。  

(八)公示。入选人员名单通过州级媒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中有不良反映的,经查实,报州委、州政府同意后,取消入选资格。经公示无异议人员,由州委、州政府命名为文山州“兴文人才”,给予通报表扬,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八条 支持政策

(一)入选人员每人给予1万元经费补助,纳入州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  

(二)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人才培养项目。  

(三)优先推荐参加州委联系专家和“七乡”系列人才培养项目申报评选,进行专项培养支持。  

(四)优先安排参加国情省情州情研修等活动。  

(五)注重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推荐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第九条 监督管理

(一)文山州“兴文人才”推选工作全程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评审过程邀请一定数量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其他群众代表进行社会监督。  

(二)在推选工作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按程序取消其推选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兴文人才”入选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申报单位核实,报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州委、州政府批准,撤销其“兴文人才”荣誉,收回荣誉证书,取消相关待遇,终生不得申报文山州所有人才项目。  

1.违反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3.有严重违纪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影响恶劣的;  

4.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中共文山州委办公室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突出贡献人才”推选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办发〔2015〕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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