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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环罚字﹝2024﹞6号)

2024-05-03 09:00  来源: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字体:     打印

广南县宏达建材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7790256974D

法定代表人:张波

地址:广南县莲城镇莲湖社区掰播桥头

2023年12月23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同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驻文山州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广南县宏达建材工贸有限公司开展执法监测,于2024年1月5日出具监测报告《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驻文山州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驻文环监字〔2023〕第129号),监测结果表明广南县宏达建材工贸有限公司脱硫塔废气排放口(DA001)排放废气中氟化物排放浓度6.72mg/m³,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3mg/m³)的1.2倍,颗粒物排放浓度116mg/m³,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30mg/m³)的2.9倍,广南县宏达建材工贸有限公司存在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月9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广南县宏达建材工贸有限公司涉嫌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文环立〔2024〕5号)。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月11日将以上监测报告送达广南县宏达建材工贸有限公司,同日,执法人员对广南县宏达建材工贸有限公司涉嫌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进行了全面核查,并调阅收集相关证据资料。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2月6日向广南县宏达建材工贸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环责改字〔2024〕09号),责令广南县宏达建材工贸有限公司改正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2024年3月13日,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依法调查及整改复查,复查发现广南县宏达建材工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委托国瑞检测科技(云娜)有限公司对生产原料的页岩矿、脱硫塔循环水池使用水的氟化物进行了检测,2024年3月7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GR20240229004)显示水的氟化物含量为11.4mg/L,生产原料的页岩矿氟化物含量为173mg/kg,广南县宏达建材工贸有限公司已将原脱硫塔水池用水用于原料拌和使用,重新使用饮用自来水制作循环水池喷淋液;公司已对脱硫塔喷头进行了检修更换,更换喷头64个,并对脱硫塔滤网进行了更换;并已委托第三方中介公司对脱硫塔排气筒开展自行检测。

以上事实有2023年12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2024年1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调查询问笔录2份9页、现场照片25张;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驻文山州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驻文环监字〔2023〕第129号)及监测站资质证书1份29页;监测设备校准证书5份17页、监测人员上岗证2份2页,做样人员上岗证2份2页;公司营业执照1份1页;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35页;公司就地技改项目环保备案的意见1份2页;公司就地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意见1份3页;张波、陆贤坤等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2页;2024年3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照片5张5页;文山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查询结果审批表及附图1份3页;公司人员工资表等证据为凭。

广南县宏达建材工贸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4月22日作出《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文环罚告字﹝2024﹞6号),于2024年4月22日送达广南县宏达建材工贸有限公司,告知广南县宏达建材工贸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有权在5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现已满5日,广南县宏达建材工贸有限公司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广南县宏达建材工贸有限公司在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改正态度端正,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于2024年1月19日制定并提交了整改方案。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结合超标因子、排放去向或区域、废气类别、污染物超标倍数、小时烟气流量、两年内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区域影响、改正态度、配合调查情况、补救措施、经济承受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因子严格计算,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广南县宏达建材工贸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请广南县宏达建材工贸有限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案件承办机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广南分局取得《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指定银行完成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广南县宏达建材工贸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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